文件下载:88-16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8-162——1990年6月19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 Trustee; William Miller, Trustee; Donald E. 皮尔斯,小., Trustee; Thomas H. Saggau,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这一争议的事实和情况,该争议涉及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向雇员所声称的普通法配偶提供健康福利.

背景事实

投诉人自1967年8月1日起受雇于被投诉人,担任保密职务. 1981年2月25日,原告获准离婚. 被申请人, 不知道申诉人婚姻状况的变化, 继续向申诉人的前妻提供医疗保险. 6月1日, 1989, 在得知离婚后, 被投诉人因虚假陈述及/或伪造公司记录,以及以欺诈方式收取/接受或致使他人收取利益,将投诉人停职并意图解雇.

6月2日, 1989, 投诉人提出申诉,称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解雇的正当理由. 申诉人声称,他的前妻是他的普通法上的妻子, 像这样, 她有权享受医疗保险. 被投诉人说,申诉人无法证明他和他的前妻维持了实质性和持续的关系, 他们以已婚人士的身份公开生活在一起,并在社区中得到承认, 自从他们离婚后. 双方于6月19日达成和解, 1989年,投诉人同意赔偿被投诉人20美元,497.1981年至1989年期间为申诉人前妻支付的医疗费用为75美元. 申诉人被停薪停职13天,并于7月5日获准复工, 1989. 申诉人支付了20,497美元.通过1989年6月21日的支票,寄给被告75美元.

投诉人已提交本争议解决请求, 他表示,自1981年以来,他和前妻“大部分时间”住在同一所房子里,自6月1日以来一直如此, 1986. 因此,他认为,他的前妻作为普通法上的配偶有权享有健康福利,被告应支付她自6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986. 来支持他的主张, the Complainant has submitted the following documentation: a copy of his divorce decree; notarized statements dated June 2, 1989 from his ex-wife and 3 witnesses stating that the Complainant and his ex-wife have lived together in the manner of a married couple for over one year; copies of savings bonds issued in 1982 payable to the Complainant or his ex-wife; a June 1989 statement from the United Federal Credit Union indicating the existence of an account in the Complainant’s name; a copy of a deed executed in 1970 and property tax bills for 1980, 1981, 1984年到1988年, which list the Complainant and his ex-wife as joint owners of property; a statement from a local pharmacy indicating that the Complainant has paid for his ex-wife’s prescriptions since July 1989; and copies of cancelled checks signed by the Complainant for payment of telephone bills.

被投诉人说,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存在有效的普通法婚姻. 被投诉人说,电话簿上分别列出了申诉人和他前妻的电话号码, 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同住一间房子. 被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人于2月48日填写的W-4表格副本, 1979年,他的婚姻状况是单身,没有家属. 根据被告的说法,该表格从未被更改以反映已婚状况. 被投诉人说,申诉人为其前妻支付的医疗费和水电费不能作为普通法婚姻的证据. 被投诉人还表示,已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资料, including federal and state income tax returns for 1981 through 1988; statements indicating the existence of joint bank accounts; and a statement indicating whether they had joint or separate accounts with the local electrical utility.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未提供此类信息.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需要为投诉人的前妻作为普通法配偶提供医疗保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必须为投诉人的前妻作为普通法配偶提供医疗保险, 因为申诉人与其前妻自六月一日起以夫妻身份同居, 1986.

被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不需要为申诉人的前妻提供医疗保险,因为申诉人没有证明存在有效的普通法婚姻.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和(7)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7)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A款. (1)和0. (1)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第III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下列任何员工:

(1) 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为雇主积极工作*;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8, 或本条第2款(C)项:

(1) 与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同住或受其赡养的配偶;
————
*积极工作的雇员包括在1月31日积极工作的雇主雇员, 1988, 并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周后返回雇主的工作岗位.

问答H-1(81)规定:

主题: 健康福利;普通法婚姻;普通法婚姻的子女

Reference: (5OB) II C; (74B) II C

问题:

如果参与人缔结普通法关系,以下各方的健康福利状况如何:

(1) 普通法配偶?
(2) 同居配偶在前一段婚姻中所生的10岁孩子?
(3) 普通法婚姻所生的孩子?

答:

如果任何一方的背景中没有在世的配偶, 一个有效的普通法婚姻存在的条件是,这种关系是一种持续持续的关系,双方以已婚人士的身份公开生活在一起,并在社会上得到承认.

假设一个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已经成立, 受扶养的配偶将有资格获得健康福利,如果子女依赖参与人,他们也将有资格获得健康福利.

讨论

第二条D. 雇主福利计划(I)为与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同住或由其赡养的配偶提供健康福利. 受托人以前在Q中讨论了普通法配偶享受健康福利的资格问题 & A H-1 (81). 受托人声明:, 如果任何一方的背景中没有在世的配偶, 一个有效的普通法婚姻存在的条件是,这种关系具有实质性和持续的持续时间,双方以已婚人士的身份公开生活在一起,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受托人在ROD 84-256中进一步指出,实质性和持续持续时间的普通法关系是指已经或曾经持续不少于9个月的关系. 如果一个有效的习惯法婚姻成立, 受抚养配偶将有资格享受雇主福利计划规定的健康福利.

The Complainant was granted a divorce in 1981; however, he claims that.自1986年6月1日以来,他和前妻一直以普通法同居关系生活在一起. 来支持他的主张, 申诉人已提交了离婚判决书的副本, 美国储蓄债券, 一份房契和一份房地产税单, 信用合作社对账单, 三名证人的宣誓书, 一份当地药房的声明和申诉人为支付电话费而写的注销支票. 将投诉人及其前妻列为财产持有人的房地产税单,大概反映了1970年签署的原契据中所列的双方, 当申诉人和他的前妻合法结婚时. 因此, 这一信息似乎与之前的婚姻有关, 这并不表明申诉人与其前妻之间目前的关系. 储蓄债券发行于1982年, 在此期间,投诉人并不主张存在普通法关系. 信用合作社对账单只列出了投诉人作为账户持有人. 申诉人说,证人陈述是由“家庭成员”提出的.“因此, 它们并不能证明申诉人和他的前妻在社会上被承认为已婚人士. 药房的陈述只表明申诉人已为其前妻的处方药支付了费用. The cancelled checks made out to the telephone company indicate that the Complainant paid the telephone bill for his ex-wife; however, 他和前妻保持着各自的电话号码. 申诉人自1979年以来一直在W-4表上列出自己是单身,没有家属,并且在该日期之后没有提交任何联邦或州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以显示其申报状态的变化.

基于以上, 受托人无法断定申诉人和他的前妻以已婚人士的身份公开生活在一起. 因此, 尚未建立有效的普通法婚姻,申诉人的前妻无权享受雇主福利计划规定的健康福利.

受托人的意见

因为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有效的普通法婚姻, 被投诉人不需要为投诉人的前妻提供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