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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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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1988年7月21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向离婚雇员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被投诉人的在职雇员. 被告是1988年国家烟煤工资协议(“工资协议”)的签署人.

,起诉方, 谁已经离婚,并有依赖子女, 争辩说,申诉人终止了对其受抚养子女的健康福利,因为申诉人每月至少没有支付150美元的赡养费. 申诉人说,根据法院命令,他们必须为其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不同意被告要求他们每月支付150美元的要求, 为了被认为至少贡献了一半的子女抚养费.

答辩人说,根据第II D条.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如果雇员定期向该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持,则该人应被视为受抚养人. 在确定合理地代表受扶养人一半赡养费的数额时, 答辩人说,它参考了ROD 81-679(附件副本),其中受托人认为每月150美元可以合理地视为构成子女每月总赡养费的一半. 以便确定投诉人是否提供了其受扶养人一半以上的扶养, 被告辩称,它要求提供原告的离婚判决书和198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

被告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提交的离婚判决书也没有表明申诉人每月提供150美元的赡养费. 相应的, 答辩人说,它终止了对申诉人家属的医疗保险,因为申诉人未能提供文件,表明他们为其家属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The Respondent states that one of the Complainants submitted a notarized statement from the court indicating that he provides over $150 per month support; therefore, 申诉人家属的医疗保险已经恢复.

争端

投诉人是否须提交文件,证明他们为其受抚养子女提供超过一半的赡养费.

双方立场

申诉人的立场:被告应为申诉人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因为根据法院命令,申诉人必须提供这种保险. 除了, 投诉人每月须缴付150元的赡养费,才可被视为至少分担子女一半的赡养费.

Position of the 被申请人: ,起诉方 have not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indicating that they provide over one-half (or $150 per month) of their dependents’ support; therefore,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和(7)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7)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D. (2)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B, 或本条第2款(C)项;

2. 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未满22岁的未婚受养子女;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领取退休金者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恤金领取者或配偶定期向这类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讨论

第二条D. 《皇冠搏彩中心》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雇员的未婚受抚养子女. 第二条D. 进一步规定,如果雇员定期向某人提供超过一半的支持,则该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此外,在问答(Q)&A) H-2(81)(附件副本), 受托人指出,如果参与者经常提供超过一半的支持,则被视为参与者的受抚养人. 支持包括住宿的公平租金价值, 合理的板费, 服装, 杂项家庭服务及教育开支, 不包括奖学金. 支持并不局限于必需品.

非在参加者家中居住的子女是否符合资格的问题,已由Q处理&H-14(81)(附副本). Q&H-14(81)规定,参与人与分居或离婚配偶生活在一起的子女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只要参与人提供足够的支助以确定Q中定义的依赖性&持有H-2(81),或根据法院命令提供此类支持. 根据法院命令向居住在家庭以外的儿童提供健康福利的参与人最终必须证明其子女符合Q中规定的抚养标准&H-2(81),以便他们被认为有资格享受雇主计划下的健康福利.

受托人先前已在ROD的81-300中得出结论, 84-011, 84-014和84-020,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提供合理可用的信息,以确定出生日期, 配偶或受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和依赖性, 雇主应允许雇员有足够的时间提交所需的文件. 因此, 以使投诉人的受供养子女在雇主福利计划下被视为受养人, 投诉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他们为每个子女提供的赡养超过每个子女每月所需赡养总额的一半. 然而, 被投诉人必须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投诉人提供的赡养费是否超过每个子女每月赡养费总额的一半. 在ROD 81-679, 受托人的结论是,法庭下令每月支付的150美元赡养费占该案中受扶养人每月赡养费总额的一半以上. 这一决定仅适用于ROD 81-679,不能作为确定多少构成受抚养人每月总赡养费的一半的统一标准.

没有足够的依赖证明,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然而, 被投诉人应按个案决定投诉人提供的赡养费是否超过每个受养人每月赡养费的一半.

受托人的意见

没有足够的依赖证明,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然而, 被投诉人应按个案决定投诉人提供的赡养费是否超过每个受养人每月赡养费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