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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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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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401——1987年4月30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这一争议的事实和情况,该争议涉及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为一名雇员的被索赔受抚养人提供健康福利.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被投诉人的在职雇员,他与前妻有一个16岁的儿子. 投诉人的儿子与其祖母住在投诉人的屋外. 申诉人说,他向他儿子提供支助, 因此,他的儿子有资格作为他的受抚养人享受医疗福利.

被投诉人声称,为了确定申诉人的儿子是否有资格享受医疗福利, 它要求投诉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他向儿子提供了超过一半(1/2)的支持. 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提交一份祖母每月支出的清单,以便计算提供给儿子的赡养费总额. 投诉人拒绝向被投诉人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 投诉人代表询问被投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提供该等资料. 被投诉人表示,为了确定投诉人的儿子是否为受抚养人,合理地需要这些信息.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被诉受扶养儿子居住的家庭开支的资料.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投诉人问他是否需要向被投诉人提供关于受扶养的儿子所居住的祖母的开支的资料.

被投诉人的立场:投诉人必须提交有关祖母家庭开支的资料,以证明他为儿子提供了一半以上的赡养费.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和(7)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煤炭公司).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官方网站》,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7)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D. (2)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残疾雇员领取健康福利, A, B, 或本条第2款(C)项;

2. 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未满22岁的未婚受养子女;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者配偶定期为这样的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持.

讨论

第二条D. 《官方网站》为未满22岁的合格雇员的未婚子女提供健康福利, 如果雇员为这些子女提供一半以上的支持. 在争端解决方案84-011和84-045(附在这里), 受托人先前的结论是,签字的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提交建立从属关系所需的合理信息. 在目前的争端中,申诉人的儿子得到申诉人及其祖母的支持. 确定投诉人提供的赡养是否超过祖母提供的赡养, 被告要求提供有关祖母支出的信息. 这一请求对于确定投诉人儿子的从属关系是合理必要的.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被投诉人所抚养的儿子居住的家庭开支的资料.